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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 707 号)规定,员工因工作需要为任职单位提供培训,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 707 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