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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丢失,是否可以退还车船税?
2020-11-02 999+
今年 9 月我司的销售人员驾驶我司车辆去城郊外出拜访客户,由于车窗没有关上导致车辆被盗。由于该辆汽车我司已经在本年缴纳过车船税,请问已经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回?
答: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因此,贵司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月份起至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相关规定: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 12 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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