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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退还城建税?
2020-09-30 999+
我司是一家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软件企业,主要是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请问,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部分是否还 要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其中,“另有规定”,我们认为是指财税[2002]142号中对于黄金交易的规定,对于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综上,贵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而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不退还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二、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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