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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费无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0-06-15 999+
我司支付专家一笔咨询费,没有发票,我司是根据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评审结果等材料入账,并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费用没有发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五十条规定,如果按次超过500元的属于已经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贵司此次支付给专家个人的咨询费是超过五百元,需要取得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否则,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贵司此次支付给专家个人的咨询费不足五百元,可以凭借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外,提醒的是,贵司作为支付方,支付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为个人申报缴纳个税。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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