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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子公司研究开发的加计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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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子公司研究开发的加计扣除问题?
2020-06-04
999+
母子公司委托子公司做研究开发,例:合同金额100万,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为70万,毛利30万,因为存在关联关系,故需要子公司提供费用明细给母公司,母公司按子公司提供的费用明细填写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这个辅助账是按70万的费用明细填写,但母公司实际可享受的加计扣除为100*80%*75%=60万,会跟填写的辅助账表格存在差异,这个怎么处理?
答:在实务中,关于有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有两种理解。
一种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委托外部机构研发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中提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故委托方的实际发生费用是按照合同金额的80%加计扣除。
我们的观点:不管是119号文还是97号公告所提及的委托研发都是基于委托方角度提及的实际发生额。对委托方而言,实际发生额通常理解为合同金额,119号文提及若是委托关联方研发,需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故需要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据此,从实务操作可行性考虑,建议按合同金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若税务机关认为关联方委托研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能会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作为加计扣除计算基数。
综上,上述委托研发业务中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账务中虽然是按照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写辅助账,但是这不影响委托方加计扣除的实际发生费用。
故,这种差异不需要处理。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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