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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风险 关注公众号
2017-11-27 来源:会说

  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2014年第8号)颁布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于是,大多数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认为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大能够显得公司有实力,注册资本往往很高,并未实缴到位。

  在认缴制,注册资本实际未到位的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存在重大的涉税风险,今天我们主要讨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风险。

  一、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认缴制(未实缴)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存在被核定的重大涉税风险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文件,规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行为。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因此,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将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

  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存在被核定的重大涉税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2017年1月10日,张三和李四认缴1000万元成立蚂蚁运输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2017年7月20日,张三认缴的6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李四认缴的资本金一直未到位。2017年9月份,吉祥公司赢利300万元,净资产900万元。10月1日,在征得张三同意后,李四将其持有吉祥公司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如意公司。

  从蚂蚁运输公司的9月份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乙持有4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67号文件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2014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李四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李四不享有吉祥公司净资产900万元的份额。

  显然,税务机关对李四按照持有4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

  因此,李四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如果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蚂蚁运输公司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900*40%)核定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72万元(=(360-0)*20%),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由此可见,在认缴制下,如果股东未全部实缴注册资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重大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在注册公司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登记注册资本金,否则,在注册资本未到位时转让股权会有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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