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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关注公众号
2018-05-07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中央法规: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两部门发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总局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申报比对操作流程、申报比对规则以及突发情形处理等问题。

  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自5月20日起施行。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对部分药品进口关税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将取消28项药品的进口关税。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两部门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取消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的范围等出口退免税事项。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两部门发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地方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业务推行实名办税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尊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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