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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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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报销
2022-03-25
999+
公司收到 2019 年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否报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上都是怎样处理的?
增值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所以,贵司取得了 2019 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进项情况的,可以进项抵扣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4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均未对票据报销年限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报销以前年度的票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15 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2018 年第 31 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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