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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办公桌椅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2-03-14 999+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在 2015 年年初采购了一批办公桌椅未抵扣过进项,财务系统里是通过固定资产模板进行管理,类别选的是低值易耗品,账务上也是通过低值易耗品核算的。现公司决定将该批办公桌椅进行处理。请问对于销售营改增以前未抵扣过进项的办公桌椅是否可以适用简易政策选择 3%减按 2%?
根据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 3%减按 2%缴纳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即,贵司低值易耗品虽在固定资产模块下管理,但并未按照会计准则对该资产进行折旧核算,即销售的低值易耗品不适用固定资产简易政策。

同时,根据财税[2009]9 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即,贵司销售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不属于固定资产,所以不适用简易政策,而是适用 13%税率。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三)中“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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