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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物业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2-01-29 999+
我司为一家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预收的物业管理费,本月还未开具发票的部分,需要当月申报缴交增值税吗?
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对于剩余未开票部分,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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