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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让合伙企业股权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2020-07-03 999+
我司为一家注册在深圳的上市公司,受让了注册在南京的一家从事网络销售平台的合伙企业8%的股权,该股权由其中的几位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我司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缴纳地点是哪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据此,上述个人合伙人在转让合伙企业股权给贵司,贵司作为受让方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及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缴纳地点为被投资企业税务机关所在地,即缴纳地点在南京。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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