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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2020-01-21 999+
非居民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未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中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税方式并未限定适用的个人身份,因此,无论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可享受“未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超过标准则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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