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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展会出租场地收取的租金是否只能按不动产租赁纳增值税?
2019-12-27 999+
想咨询一下会议展览中心办展会出租场地收取的租金是否只能按不动产租赁纳增值税,不能适用营改增【2016】36号文所规定的文化展览业6%税率吗?我们是场馆运营方,我司出租场地给主办方,展会期间收取主办方现场服务费。现在税局回复是此为兼营行为。
  答:对于会议展览中心提供场地的收入如何征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场地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只收租金,理应按“不动产租赁”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二是认为此种情况应参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条执行,按照“会议展览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此,我们的看法是:如果贵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明确场地按天或按时收取租赁费,贵司不再提供其他服务,则应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上没有按天或按时收取租赁费内容,而是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提供一些服务,比如会议的组织安排、配套的服务等收取的服务费,则应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__________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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