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确认1111
<p>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 27
号)第十三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p><p>所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时,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上述原则确认。</p><p><strong>政策依据</strong></p><p>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p><p>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p><p>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p><p>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p><p>(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p><p>(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p><p>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p><p>2020 年 5 月 13 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