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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和申报纳税1111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等),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旧货的销售人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二手生意的经销商。(注:对物品的使用方和销售人有限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里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展开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 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择减按 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 3%征收,此时可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的条件:

1.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 2008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文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 3%减按 2%征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 3%征收,此时可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根据财税〔2020〕13 号文规定,在疫情期间,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 6%和 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 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 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 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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