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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增值税1111



提醒:企业所得税培训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增值税!

账务: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规定中的“其他收入”做了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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