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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发票的抬头跟我们公司不一样,为什么竟然也允许税前扣除1111



情况介绍:税务培训

今天财务小王拿着一份分公司抬头的发票,来总公司报销,总公司财务说是抬头错了不给报销入账,说是没法税前扣除。

经咨询税务12366答复,分公司抬头的发票,也允许税前扣除。

大家注意:

1、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2、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不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核算,那么,分公司名头的发票就不可以用做总公司税前扣除,总公司名头的发票也不可以用做分公司税前扣除。

3、另外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请问:

今天接到税局异常发票协查通知,说供应商走逃失联成为非正常户,增值税必须转出吗?企业所得税必须纳税调增吗?

先说说增值税:

是的,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然若是业务是真实交易(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也是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的。这是针对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进行的特别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给与了特殊待遇,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这相当于给予诚实守信单位一个较宽松的待遇,体现出国家鼓励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导向。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再说说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取得的异常凭证无法查证的,也无法证明受票方接受虚开,而开票方确已走逃失联成为非正常户的,这种情况下凭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中的三项必备资料,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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