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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园林绿化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1111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根据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而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由此可见,公共配套设施费可以预提建造费用,但园林绿化费用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因此不可以预提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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