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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基数问题?1111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据此,如果贵司是非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收入基数中不可以包含子公司分红。如果贵司是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包含投资收益的;特别提醒的是,此规定仅限于业务招待费,不包括广告宣传费。贵司如果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在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时需要勾选“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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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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