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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员工社保个人部分的税前扣除?1111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薪酬和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而贵司承担本应归属于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中,并且不构成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社保部分,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实务中,部分企业会将此部分作为工资发放给员工个人,以实现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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