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委外开发支出加计扣除的问题?1111
答:委托研发合同中规定的开发支出都是研发支出,如果化合物筛选和药物的检测分析是研发项目所必须的,那么这些费用都是委外研发费用,但是所有的支出要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附件的规定,委托外部研发的支出,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要取得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六条(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第20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
第3项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