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失联无法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1111
答:根据描述,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补开发票给贵公司的,贵司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则贵司不能税前扣除,建议通过举报起诉等方式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维护贵司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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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