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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口罩是否免增值税?1111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目前疫情期间的各项优惠政策是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别划分的,不是根据销售的货物种类。现行政策下,除湖北外,全国所有的口罩正常销售都不免税。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口罩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免增值税,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企业购进的口罩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员工工作使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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