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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税前扣除?111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9年已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并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扣除,如果此笔特许权使用费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则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则不能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第一条(一)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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