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分割肉类”的增值税问题?111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贵公司禽类属于自行饲养禽类,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也包含了禽类的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所以认为应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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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