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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1111



  答: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则该笔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更加不能加计扣除。

  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作为征税收入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纳税的,则该笔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且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应按冲减后的余额确认。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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