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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文书的税前扣除问题?111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监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法律文书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凭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的“法律文书”没有限定是败诉还是胜诉的判决结果。主要根据判决,企业确实对判决事项交易有损失的,可以以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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