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11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第一个问题,如果购买专利使用权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则其摊销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其加计扣除的标准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第二个问题,如果不是为研发购买的专利使用费,有用于研发的部分,则按照上面规定的40号公告,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属于研发费用的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就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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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