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重新装修改造后的折旧年限问题1111
答:您好,问题一: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修改造费用在账务处理时是否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看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若不满足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折旧年限应该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问题二:账务处理上是否需要资本化还是要看是否同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条件(见问题一),若不满足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上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建议:由于会计上该房屋建筑物已折旧完毕,可按照税法规定在长期待摊科目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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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