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发票未体现折扣怎么处理?1111
答:根据您的描述,从增值税角度,您的这个销售折扣发票,从最合规的角度来说应当在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直接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这样可以直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依据的是国税函[2010]56号。
但是由于您已经先开具发票,那么只能按照国税函[2006]1279号要求处理,开具红字发票。
经咨询本地税局,您有2种处理方式可以选择:
1.开具折扣金额的红字发票,冲减之前对应的销售额;
2.针对之前销售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56号的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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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