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与税务规定中的有差异?111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版),其中“(8)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该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范围不一样?
比例不一样?怎么理解?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的判断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是税务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适用情况不同,不要混淆。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版)规定:(8)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无论是否高新技术企业,只要企业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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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