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集团公司抬头的审计费怎么操作比较合规?1111
审计费由集团公司集中支付给事务所,集团其他区域公司审计费用付给集团公司,审计费发票由事务所开具各区域公司抬头,这样有没有什么涉税风险?怎么样操作比较合规呢?
答:这样的操作不完全合规,集团公司相当于代收代付,并且没有合同约定,有涉税风险。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操作:
如果是集团公司与其他区域公司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您的案例中应当是咨询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可以凭借集团开具的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可以审计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发票直接开给集团公司,然后集团公司准备费用分割单给各个区域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或者是由集团公司与事务所以及下属区域公司签订一个三方协议,约定事务所为下属区域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同时提供审计服务。集团公司以及区域公司公司直接向事务所支付属于自己那部分的审计费,同时事务所给集团公司以及区域公司分别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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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