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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温馨提示111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 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为落实好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于 2021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 2 号公告)。为方便您及时、顺利享受 2021年度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现提示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为准。在金三系统中,已经为您进行了划型结果的确定;如无法查询结果或对结果有异议的,请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申请条件

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1.2019 年 1 月 1 日前注册登记的纳税人,2021 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2019 年同期减少 50%(含)以上的。

2.2019 年 1 月 1 日后注册登记的纳税人,2020 及 2021 年度均经营亏损的。

3.不区分注册登记年度,纳税人 2021 年度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如您同时符合多个免税条件的,请自行判定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申请免税。

上述收入减少、经营亏损、资金不足三个条件,是指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由此导致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情形。对于因行业宏观调控、企业产品周期、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而导致的收入减少、经营亏损、资金不足,不符合享受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三、提交申请

(一)申请时段

按照现行税制规定,房土两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疫情期间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计算,不得拆分。无论您是否已经在 5 月征期先行预享受免征了 1-6 月的税款,在提出申请时只能就 2021 年 1-12 月提出免税申请,不能单独提出 1-6 月或其他时段的免税申请。请您在《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中的“免税期间”勾划第一个选项,并将年度填写为“2021”。

(二)申请范围

5 月征期时已经申报享受免征 1-6 月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在 11 月征期时必须提交 1-12 月的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或者由您自行更正 1-6 月申报信息并补缴相应税款。否则,将会由此阻断11 月的正常申报。

5 月征期时未申报享受免征 1-6 月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如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可以在 11月征期时提交 1-12 月的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

(三)提交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免税申请时,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上述三个申请条件中的一个并在《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中进行勾划,同时依据具体的申请条件提供不同的资料。

条件一须提供: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纳税人 2019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条件二须提供: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纳税人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条件三须提供: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以上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考虑到时间因素,11 月征期时只需提供 1-10 月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2022 年 1 月 20 日前,纳税人应补充提供 2021 年的全年财务报表、银行流水。

(四)提交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免税申请资料。

为方便您提高效率、减少负担,建议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请提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 2 号公告及政策解读。在提交申请时,请您务必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性质代码,否则可能影响后期的核准通过。

如您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 2 号公告及政策解读,同时下载并打印《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准备好各项资料提交给办税服务厅。

(五)提交期限

请您按规定在 11 月 1-10 日提交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时间滞后,存在征期内无法完成免税核准的可能,需要您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四、审核核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房产税免征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申请只开展初核,并将初核结果报政府进行核准。为方便您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会在征期内依据初核结果先行办理免税,并由您进行免税申报。如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未通过,税务机关会依据政府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请您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已经预免征 1-6 月税款而 11 月征期时未提交免税申请或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的纳税人,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税款,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未预免征 1-6 月税款而 11 月征期时又提交了免税申请并经通过核准的纳税人,前期已缴的 1-6 月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2021 年度结束后,请您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前提交全年的财务报表,并就 2021 年 1-12 月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税务机关开展审核并对 1-12 月免征税款进行最终清算。对经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全部税款,请您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 12366 热线电话,感谢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对税务机关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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