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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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