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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已注销,是否还需要补缴税款?
2023-12-25 999+
甲公司为总公司,被税务部门检查发现需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为其跨省分支机构,并已在上年度办理注销,请问如何补缴原应当分摊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已注销的乙分支机构,注销后不再纳入计算分摊范围,由纳入计算分摊的总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分摊其应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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