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的业务,公司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的可以补开发票吗?1111
<p>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第七条及其政策解读的规定:“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p><p>综上,如果贵司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p><p><strong>政策依据</strong></p><p>国家税务总局</p><p>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p><p>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p><p>七、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国家税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 年 7 月 25 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