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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1111



<p>《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p><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p><p>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上述规定,因离职补偿通常为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故不应计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而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所以贵公司向员工支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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