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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再生资源环节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1111



<p>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p><p>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p><p>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p><p>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p><p>因此,纳税人在收购再生资源环节,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上述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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