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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是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11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及财税(2016)36 号对班车的界定,贵公司为员工提供班车服务并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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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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