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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算完成后,这些资料要记得留存1111



一、留存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举例:2021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应为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二、留存资料内容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报送或留存备查。申税小微为大家介绍几项常见的扣除信息需要留存的资料。


(一)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住房租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赡养老人: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二)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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