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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财税处理1111



1、根据财会[2006]18 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故,贵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摊。

2、根据国 q 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在执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开(筹)办费不再明确要求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综上所述,如果考虑税会差异的的调整,建议贵司可以考虑将发生的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 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 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根据财会[2016]22文规定,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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