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是否能从土地增值税清算基数中扣除1111
商场的地下车位,属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地下车位也应当缴纳房产税。
除特殊情况外,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贵司从一地产公司承租,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转租收入应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这块会否还存在各地口径不一致,建议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在转租行为中,转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不应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亦即对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对转租行为征收房产税违背上位法。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拆迁补偿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可以在土增税清算时可扣除的项目。
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