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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涉及发票是否取得以及能否税前扣除的五个税务问题1111



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培训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新购买一辆单价40万元的小轿车,发票本月已经取得入账,已经投入使用,由于单价没有超过500万元,请问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2021年不得税前扣除,次月所属年度也就是明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政策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问题二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装修支出100万元已经全部付款,但是本月发票来不了了,请问能否在今年第四季度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预提到12月份,只要是在次年汇缴前取得了发票,允许在今年第四季度税前扣除。
参考: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题三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装修支出100万元已经全部付款,但是本月发票来不了了,估计明年汇算清缴之前也取得不了,请问以后年度再取得发票是否还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只要是没有超过5年,若是重新取得了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做出了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题四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装修的时候从自然人那里购买了480元的电源插座,但是个人没有发票,请问取得个人收款收据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税前扣除,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问题五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从甲公司采购的商品100万元已经全部销售,但是难以取得发票了,因为甲公司已经非正常户了,请问有何办法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你公司取得了对方甲公司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的证明、有购销合同、公对公打款流水,虽然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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