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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未开具销货清单的税务风险1111



贵司这样操作为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贵司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需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如果将该不合规的发票入账则会存在增值税不得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被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分析,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下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具体处罚细则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情况不统一,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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