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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是否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1111



不作为计提基数。企业所得税法上“工资薪金总额”范围窄于会计上的口径,离职补偿金属于会计上的辞退福利,不属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报酬,所以我们认为离职补偿应不包含在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可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即企业需要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计提工会经费。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另,《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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