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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会计人出错率比较高的实务问题!看看国税局怎么规定的1111



实务问题1 会计培训

1、老师,我公司准备在今年春节,统一给退休人员各发两千块的过节红包,还有一些慰问品,这些是否属于免税的,还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不属于免税情况!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公司或养老金属于免税情况外,其他情况取得的原单位发放的现金奖金、实物等,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

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八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实务问题2

2、老师,公司上个月以精英培训的名义让销售部同事免费游玩,作为完成上半年业绩的奖励,请问这块费用支出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吗?需要给销售人员申报个税吗?

答复:企业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员工旅游的,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员工任职受聘所得,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实质上并不能简单的作为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列支,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入账。

再给大家分享一个实际案例:未代扣个税罚款15万

上海税务新浪微博发布过一则案例称,WS公司以考察名义组织员工出国旅游,费用列支在“考室费”科目下,但未对参加旅游的员丁代扣代缴个税,税务局取证后确认员工免费旅游事实,责成WS公司代扣代缴个税30多万元,并处15万元的罚款

WS公司组织员工免费旅游,但是就个税未做到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处以罚款。所以,务必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

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2004-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实务问题3

3、老师,上个月我们公司来了一个新董事,每个月要发工资,是按照“工资薪金”在系统申报个税吗?

答复: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公司员工,同时还担任董事,那么取得的收入合并一起,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果只是在你们公司担任董事,不属于公司(包括关联公司)雇员,那么就直接按照“劳动报酬”申报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实务问题4

4.请问给员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到底要不要交个税呢?有的说不用交,是免的?

答复:分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是免征个税的: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除此之外,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法规,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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