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7 号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 B2B 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第 92 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和第 92 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