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1-0518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200 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700 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 5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 9 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280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2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60 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700 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 75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 9 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00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5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600 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750 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 75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 9 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00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5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600 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750 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 590 元。

七、对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5 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5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 9 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 年 7 月 6 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70 元;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 810 元;1945 年 9 月 3 日至 1949年 9 月 30 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 730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 5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 7 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 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 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2021 年 6 月 17 日

新政系列课程推荐
快速解析国家财税最新政策 咨询热线:400-111-0518
  • 中国会计准则最新调整与实务应用

    个个击破变革真相:解析准则修订亮点,全面了解准则修订背后的深层原因

    把握准则动态:传递会计变化及发展趋势,保持财务知识的时效性

    传授合规实务技巧:评估修订内容可能带来的实务影响,帮助财务人员准确掌握财务合规要求

    全面拓宽财务视野:了解您所不熟知的财务领域,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 金税三期下,房地产建筑业多税种涉税风险分析与应对
    【新政解析】 新政全面盘点解析,了解政策对房地产、 建安企业的影响
    【把握核心】 政策变化牵动税务处理变化,点面结合精细化管理
    【介绍方法】 注重上下游税负链,提供房地产、 建筑企业可思考操作的税务处理经验
    【防控风险】 提供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升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 
  • 年终税务年终税务安排及汇算清缴核心高风险事项把控

    【与时俱进】梳理2020年新政,迎战第二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运筹帷幄】预先自查企业涉税事项,明确企业责任与风险

    【紧扣实务】结合企业税务实务,让您了解所有常规纳税调整事项

    【征管视角】国地税合并后,知己知彼提前做好税务稽查应对准备


  • 税收新环境下的税务管理与筹划

    【第一手的信息】以最快的速度深度解析最新国家财税政策,打造灵活多样的税收筹划平台
    【高起点的筹划】站在企业战略的角度进行企业整体税务筹划,规避税务管理中的风险
    【前沿方法引入】从思维变化入手,解密税务筹划中的关键点,助力企业降低税务成本
    【丰富案例讲解】结合案例全面理解与掌握几大税种的合理筹划方法与政策应用技巧

索取税务新政系列课程开课安排表>>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现在咨询,免费领取试听课
手机扫码添加微信
财税资料
财税资料
会计准则 财税行业资料精选
手机扫码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