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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1111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规定,按月度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综上,贵司在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提的坏账准备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即可。

  ————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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