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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为某学校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1111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无偿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单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司无偿为上述学校提供技术服务,是否需要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需要区分上述学校是否为非营利机构:如果是,则上述业务应该属于用于公益事业,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如果不是,则需要增值税做视同销售。但是由于贵司提供的是服务,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故,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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